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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博翼《明代中后期东南寇盗与地方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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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区域史研究》2020年第1辑(总第3辑)。

陈博翼,厦门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近二十年来,区域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区域界限被打开,置身其间的人户与官府关系也在赋役制度研究之外获得了不同的审视。既有研究基于界内界外流动人群与王朝编户运作的视角,已讨论了人群实质与日常生活逻辑、倭寇海寇一类动乱及其势力的消长。这些研究从几大势力互动的空间框架和时间上绵延一个多世纪的倭寇海盗活动所体现的滨海社会结构两个维度,勾勒了1617世纪南海东北隅人群及其活动所反映的日常生活逻辑和海陆之交社会自在的“秩序”。如果将研究范围缩小至闽南地区乃至一个县,更具体的问题和联系带来的不仅是微观层面认知的增进,更是所谓“地方性知识”深刻体现的日常生活逻辑。本文通过对以漳浦为中心的闽南地方社会的分析,从赋役和寇盗来源两方面说明倭寇海盗与编户之间的联系,最后讨论东南寇盗在海上不断整合的过程,这种整合显示的反复性恰恰说明寇盗的实质、陆海交界民众生存的常态和地方自在的“秩序”。

 

赋役:规制下的秩序与隐患

历来谈寇盗问题,不是就事论事说寇盗,就是绕回海禁政策上探讨。其实,如果谈政策甚或制度,赋役制度是比海禁政策隐藏得更深的结构性问题。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度的松解带来了各种人群逃逸及相应的赋役无法完纳问题,体现在田与税上即为“有田阡陌而版籍无担石者,有实鬻田而留虚税者”。陆海交界地区的人们用“滨海崩陷”的借口混淆诡寄田土自然也很普遍,“其弊至于嘉靖之季而极”。面对财政不敷的状况,明政府“行加派”而“奸民”起,所谓“且海滨之民,疲弊甚矣!官司之所困,征役之所穷,富豪之所侵,债负之所折,怨入骨髓”。基于地方不稳定的实态,典籍的表述中“奸民”勾引所谓的“倭寇”和“海寇”便很普遍,继而再无“奸民”而全部只剩“寇贼即民。由于兵也源于民,所以贼和兵又很自然地相互转化。

赋役强制牵动了满足王朝国家财政运作的需要,“奸民”“奸人”则多是在官府强势话语下指称的那些干扰资源汲取和行政管理或不服从行政禁令继续维持原有滨海日常经济活动方式的人群,这种“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矛盾在海禁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据海澄县番商李福等连名呈称“本县僻处海滨,田受咸水,多荒少熟,民业全在舟贩,赋役俯仰是资……通行各省禁绝商贩,贻祸澄商。引船百余只、货物亿万计,生路阻塞,商者倾家荡产,佣者束手断飧,阖地呻嗟,坐以待毙”等情,批据漳州府海防同知王应乾呈称:“……东南滨海之地,以贩海为生,其来已久,而闽为甚。闽之福、兴、泉、漳襟山带海,田不足耕,非市舶无以助衣食;其民恬波涛而轻生死,亦其习使然,而漳为甚。……彼其贸易往来,籴谷他处,以有余济不足,皆小民生养所需,不可因刖而废屦者也。”

 

特定经济形态与地理和空间密切相关,陆海交界地区社会的这种特性即反映了政策考虑和财政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滨海这类贼寇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断了生路又被逼交钱的问题,这也是禁令很难完全落实的原因。与迷惑性较强的海禁等政策相比,赋役问题实与动乱有更深层的联系。海禁等政策看似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实不及背后无形在场的赋役或者说王朝贡赋体系影响更甚。民众的日常生活除了物质上日常所需外还有“在场”国家的强制劳役的介入,这一显一隐正体现着“化外之民”与“编户齐民”的紧张。

赋役的征收对基层组织有较严格的要求,自然也是以编户为基础的。漳浦望族王氏中的王会就曾亲力亲为,招抚“叛徭”作为编户此事也生动显示出民盗模糊的界线,全在于承担正供杂役的“编户”与否。当然,在整个里甲制度崩解的大势下,杰出个体并无回天之力崇祯《海澄县志》讲佃农“逋租负税,莫可谁何”,时人周之夔谓“盘结之盗,叛服不常”,说到底都是编户的问题。漳浦县旧辖的云霄镇,“其地多险阻林丛,若壕仔林诸峒,地深睐而多浮民,奸轨萌生出没,至不可究诘。……在浦封内,诸滑借公执仇,往往抅(构)为盗端,以耸上听。一行告许,,诛连殆遍,豪恣耳不可戢,县官知而不敢问”。所谓“浮民”即“游民”,再重一点就是“化外之民”。周宣对多盗的解释是“林筹深蔚,瘴海外浮,故多盗”,但其后所言“其地在唐为郡城,民淳物阜,盗至先及焉”则进一步强调以前“民淳”,只是因为“盗至先及”才形成当日所见情形。事实上,一个地方是不可能纯粹地“盗至先及”的,周宣所见的“真实情形”只能说明此地许多人是未被编户的“盗”和“寇”。陈锦在“闽省遍地皆贼,城野焚掠将空”的危急时刻上奏建言,他虽然认为许多“民”被“贼”挟持,但也必须承认“贼”实为“朝廷赤子,咸有不得不为贼之情”。

 

 

今建府一城之贼虽除,其余属县以及延平府属,漫山遍野,无处非贼。若福州以上各府当梗阻无耗。见在侦剿,大约处处皆然也。大兵未到之地,则据城掠村;大兵一到,则奔逸山谷,林木蓊葱,道路险窄,不特马匹艰于驰骋,即步兵亦甚难行。若水路尽系溪壑,非大筏可驾。是地理既已险阻,而追截难以用功,故闽贼不易尽杀也。至于良善士民,其心固不从贼,然顺贼尚生,忤贼则死,势不得不行附和。官兵所到,则贼遁而民留,民未尝不归我也。官兵一去,则贼又至,而归顺之民被害矣。民之有产业不舍者,尚望官兵以除害。若游手赤贫之徒,尽为贼党矣。……亿万生民尽化为贼矣。况漳泉逼临大海,犹贼类出没之乡。……故闽省虽云已入版图,较之未入版图之地尤难料理。……故底定永安之策,惟有轸恤民隐,破格抚绥,使民皆利于为民,而不利于从贼,则贼势方孤,而歼荡不难。况各贼向亦朝廷赤子,咸有不得不为贼之情。今去其不得不为贼之事,即贼亦渐化为良民矣。

 

陈锦特别提及的“闽省遍地皆贼”,“闽省虽云已入版图,较之未入版图之地尤难料理”,都点明了民盗一体这种实情,“又聚散倏忽,暮而剽掠,不知其为民(今贼之难别,亦以此);朝而耕犁,莫辨其为盗,何忌惮而不为”。可见这种情况在东南许多地区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有差。直到清初,康熙都强调“海上原无贼,皆由内地而生”。其解决之法,自然需要相应改变“内地”社会结构而不是海上清剿。王朝国家努力进行的对接济的惩处、逋逃的控制、连坐和保甲的推行,皆为对这种滨海流动人群进行管治的手段。

 

 

(巡抚福建刘忠问)三谓沿海居民,间有通贼接济,宜立保甲,互相稽察。如一家接济,则九家报官,敢有容隐则九家连坐,其甲保长另行重处。……臣窃谓近日剧贼林道乾、林凤等逋逃岛外,尚漏天诛,更有黠猾豪富托名服贾,勾通引诱,伪造引文,收买禁物,借寇兵而赍盗粮,为乡导而听贼用,诚有如督抚二臣所言者。

总督两广侍郎刘尧诲会同巡按御史龚懋贤条陈:……一查编海船以诘接济之奸,一稽查保甲以清接济之源……巡抚福建都御史耿定向会同巡按御史敖鲲各条议:……一稽核保甲禁缉接济,一商船分番出洋量留防守,一漳潮互相关会稽察船只五事。部覆,均为闽广沿海要务,从之。

 

有些官员能短暂例行保甲之法,确实可获得片刻好转,例如,“漳守臣施邦曜惩接济而绝勾引,行保甲而练乡兵,奸民稍戢”。但就特定几十年的趋势看,明代后期王朝显然没有全面强化管制的能力,滨海社会的民众也能以更接近惯常的逻辑谋划日常生活。

傅衣凌先生在给新修的《安海志》作序时特别引用了黄堪《海患呈》这一嘉靖二十六年到二十九年(1547~1550)之间的呈文:“有日本夷船十数只,其间船主水梢,多是漳州亡命,谙于土俗,不待勾引,直来围头、白沙等澳湾泊。四方土产货,如月港新线、石尾棉布、湖丝、川芎。各处逐利商民,云集于市。本处无知小民,亦自乘风窃出酒肉柴米,络绎海沙,遂成市肆。始则两愿交易,向后渐见侵夺。后蒙本府严禁接济,是以海沙罢市,番众绝粮,遂肆剽掠劫杀居民。”这一生动的材料表明区域或所谓的地方原有自身的秩序,游离出王朝国家行政边界的民众带着一些外国人回本土追逐利润,本是生活常态。他们根本不需要本地人所谓的勾引接济,因为他们就是本地人,熟知港湾深浅和本地市场行情。本地民众本着经济理性的选择自然地进行交易,市场在各处甚至在滨海滩涂上发展起来,这也是滨海的生活常态和社会秩序。民众的交易一般两相情愿,后来渐渐有一些抢掠和强迫行径,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国家权力试图保证秩序,一刀切地以接济外番的名义禁止所有交易,试图让社会回到以前的秩序,是王朝治理的正常逻辑。然而这种对自然交易市场和经济选择粗暴的禁止导致界外来的群体无法获利甚至危及基本生存需求(货物被贪利的“贵官家”“势家”侵吞,自己又被王朝作为外来的“寇”或“倭寇”驱逐),这些人遂铤而走险转为武装劫掠,这仍是自然而然的事。社会秩序就是在这种冲击与调整中不断演化的,后来发生的许多史事,无非是地方势力、西欧殖民者加入逐利及各方博弈的各种变量而已,其基调不出这种滨海生活和社会秩序常态。在这个意义上,海禁说、商盗说等论断均只是涉及这种自在秩序的一方面而已,缺乏对于结构性问题的阐发。理解寇源,当然还是需要回到赋役规制下的乡土社会中。

 

寇源:乡土中的民众与豪右

如中国大多数郡县一样,县志记载漳浦质而朴,但“间有”一些不良行为。“近薄汀潮”的“民性愚悍梗化”,又由于“地固斥卤,镪畚之下,与海争权”,“面海多卤,抱山多磳田”,所以田讼多。不过,县志所录地方士人的记录则对自己所处之地持较为正面的看法,比如“何乔远《闽书》云:旧有金名焉,谚谓之‘金漳浦银同安’”。县志还引用了几种不同材料来讲述该地的特征:农桑、网罟、田讼、质朴。

 

 

《宋史》:硗确斥卤之地,耕耨殆尽,亩直浸贵,田讼尤多。

《陈北溪淳札》:此邦民质朴谨畏,然间有奸雄健讼为良善之梗者。

成化《郡志》:漳浦之俗质朴谨畏、尚儒雅。依山者习乎农桑,处海者事于网罟。婚姻葬祭多依古法。间有专信鬼神、不事医药者,有近薄汀潮、民性愚悍梗化、为良善之害者。

《闽省通志》:民阜讼稀,田亩浸贵,士质而文,民勤而朴。

 

这些在传统表述约束下的说法前后已经隐含了矛盾,溢美词后所述的“愚悍梗化”一面似乎更近实态,这在碑志和旧志书中都能得到印证:“盖漳浦为县,界乎闽广之交,其境阻山而负海,奸宄所出没。其俗悍,其民氓,以动岭海之间,厥为岩邑,故必得长民者举圣人之道以导之……然后俗易以化而政易以成也。”“邑旧志云……俗好胜,健讼赌。恃强者武断乡曲,黠者挟持官府。小民因小忿则服断肠草图赖,官府有事追呼,拒捕殴打率以为常。”漳浦三都更是“山林险恶,道路崎岖,官司难于约束,民俗相习顽梗……而阖乡抢夺,强凌众暴,视如饮食”明代中期以后则以“龙溪、嵩屿等处,地险民犷,素以航海通番为生,其间豪〔右〕之家,往往藏匿无赖,私造巨舟,接济器食,相倚为利”为普遍情形。

所有这些对盗贼的记载和论述似乎都跟“奸雄”“豪右”有关,可见此地乡族势力之强大。由文献中理想观念与本土实质的矛盾之处可见,该区是“难治”的充满“豪右”和“无赖”的地方,逃逸出王朝国家控制的“逋逃”当然也会更多。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2所附《泉漳治法论》“察由”“知难”“械斗”三条分别记述反映了上述从民风到豪右、乡族的联系。

 

 

泉、漳之民,性极拙而易怒。……至其事关乎乡邑者,则率众合族,私相侵伐,由是有械斗之事。……第官不能,则移其权于民而已。

虽督抚亦知泉、漳之难也,而不知非泉、漳之难也。

若泉之同安、漳之漳浦,冤家固结,多历年所。杀父、杀兄之仇,所在多有。

 

 

在丁氏的分析中,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一是“泉、漳之民,性极拙而易怒”,一是“官不能治”和“官不能捕”,以致民众径直自己解决问题,乡族势力的强化大概许多出自这种需求。总之,“泉之同安、漳之漳浦,冤家固结,多历年所……此其不共戴天,非国法所能止也”。所有的这些都指向王朝国家在这个地区的控制力问题,政府在该地区的控制力不足与乡族力量和地方力量强大形成鲜明的对比,其认为需要加强管治又与倭寇海盗的兴起密切相关;不论是对豪右势家还是民众而言,王朝国家制造的“豪右”“藏匿”等语,当然绝不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更是寻求控制的逻辑。但是这种控制对明朝政府而言始终心有余而力不足。成化年间“大姓私造海舰,岁出诸番市易,因相剽杀”,其实就是一个竞争和并吞的过程,一旦政府无力更多干预这个地区,或是说放弃了对该地区的一些管制,地方自在的秩序就会更明显地呈现出来。在明中后期,也就是16世纪下半期,王朝基层控制方式的进一步松解最终令所谓倭寇海盗以剧烈爆发的形式表现出来。

寇盗虽然出现在文献中,其语境却值得进一步审视。漳浦的地理因素看似易于滋生寇盗:山峦位于中部、地处交界地带、滨海环境及附带许多小岛。但如果仔细分析寇盗的来源,就会发现本地寇盗为乱是极少的,仅万历三十四年(1606)一次寇乱较突出,还是“叛徒”某某“谋为乱”,所以其实可以说本地几乎是没有寇乱的,漳州府境内核心区比较活跃的贼寇多来自西面闽粤交接之处,连并非本区的《诸罗县志》也有提及这种流劫。当然,文献记载的“漳寇”也很厉害,王忬专门分了四种奖赏的情况,就有一项专门提到漳寇,与海寇相提并论。但是,仔细阅读史料可以发现许多闽南的寇盗非如张琏一样“殴死族长”惧诛亡命的,而是族人知而不报的,他们与乡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完全不是流劫乡土的“寇”。在滨海社会,通常本地“奸民”接应贼寇登岸后,是到其他村子劫掠,如前论“其导贼此处登岸,而别至一村劫掠”。福建所遭受的寇盗多,多为“外来人口”流劫,“流寇”“海寇”“倭寇”皆属此类。譬如,嘉靖三十五年十月“有倭由漳浦登岸,所过焚掠无计。漳自此岁岁苦倭”的情况就属于这种外来流劫,当然漳浦自己的“化外之民”也会流劫其他地区。这些人群流寇其他地方而不流劫本乡,“无室家宗族之系累”,而且都有自身固定归属区域,真正说明他们是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王朝管治的化外之民。海澄也遇到这个问题,浙兵到福建便肆无忌惮,“澄人苦焉”。闽南、粤东之“民”有相当数量在浙为盗,即便只是“协从”,亦属同理,阮鹗“其在浙为贼,还梅岭则民也。奈何毕歼之”的名言足以说明这一点。很多击败寇的记录都会提及释放(“纵”)或“夺”回了多少“被掳”人众,这些数量达几千人的“男、妇”,可能一开始是被劫掠胁迫的,但到后来就很难说了,报告说他们是被劫持的民众当然是军事将领非常精心审慎的说辞。而在朝廷一方,首从区分对待也是很明确的。

在这种地方秩序支撑下的民盗互相转化的问题、各种“勾连”和“接济”的问题,王朝国家若想有效介入,则必须利用原有的地方势力来运作相应的制度和组织。知道“皆由内地而生”的贼寇“其实多编户之齐民也”的屠仲律很清醒地认识到,乡族豪右这类人应该予以利用,“其有能团结乡民、保固村镇者,先与免其粮里押运重役及均徭一应杂差,获功者一体升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寇源。在他提出的一系列御倭策略中,依托豪民和村民抗“贼”却又要允许其有与政府有一定程度疏离的自由、发挥自主积极性的论述尤其精彩。

 

五、作勇敢。沿海如沙民、盐徒、打生手及村庄悍夫,皆勇可用。然多乐效用于私室,而不乐报名于公家,何者?以公家势远而文繁也。豪民以之保村里则有余,以之充行伍则无益,何者?以行伍人多而心力涣也。然则顺其情、相其宜,以振作鼓舞之,必有术矣。乞敕下各该有司通谕豪家大族及里巷豪杰,各为身家,并力拒守。其有能团结乡民、保固村镇者,先与免其粮里押运重役及均徭一应杂差,获功者一体升赏;其有愿受文职,审其果能保障一方及斩首十颗以上,民得比输粟例入监;系有职役者,并得起送赴部,与本等常选升授;闾里之人,并得其功累增至赴部实选;其不愿官爵者,则重给赏优恤之。或以制贼之一策也。近苏、松、嘉、湖之民,常有纠集知(智)勇,乘贼怠玩或掩其昏暮,间能杀贼夺其辎重者,随为官军劫其财而夺其功。夫居民出百死之力,卒被劫夺,曾不获分毫之报,不亦激众怨而失民心乎!又有村民团结自相防护,志在全家保妻子耳,有司辄谓其能,遂报名入官,以致人各畏避,不敢复谋拒贼,此又沮民之气而抑其忿也。请谕地方官,凡义民不愿在官者,不得一切附报;且严禁官军,不得攘夺民功,则民见利而勤,无畏而奋,将各思所以自效矣。

 

这是对基层组织和秩序本质相当深刻的理解,将王朝地方稳定维持与利益分配相结合,对人群的组织和对地方秩序的维持能发挥最大效果。在明后期纷繁的动乱和东南滨海社会流动人群活跃的背景下,势家的力量更加明显,其与王朝政治议程的结合更充分反映了地方自在的秩序。屠仲律对寇源的认定及整治思路相当清晰中肯,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以赋役绑定消除为寇的地方性基础、以豪右作为执行者并领导民众,都是顺应地方固有“秩序”和日常生活逻辑的有效手段。与倭寇海盗在陆上的流劫和兴灭一样,其在海上与海陆交界地区的活动遵循相同的日常生活逻辑。

 

 

整合:闽海上的争战与重组

明代中后期,除了可以看到东南滨海社会基层控制松动和民盗一体的现象外,西方殖民势力到达东亚海域更是引入了外部变量,其对华政治经济活动的制约因素便是无法忽视的滨海社会广泛存在的“海寇”。西班牙人颇受其扰,后来的荷兰人更是如此。这种现象提供了一个视角,使我们得以观察一些滨海秩序激荡的细节和过程。16世纪后期,林凤事件后,福建把总王望高到马尼拉追寻林凤的下落,回程还顺便捎上了几个奥古斯丁会修士,可见双方对存在潜在的共同敌人有体认。在这个意义上,拉维札理斯(GuidodeLavezaris,1499?-1581?)强调的“侵扰中国沿海的大批海盗”对贸易造成损害是非常直观的。这种现象表明“商盗说”解释力的局限:月港(海澄)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如此有利可图,所谓的商人集团何必自寻烦扰化身海盗危害自身的贸易呢?值得注意的是,福建官府与西班牙殖民者追击的林凤为潮州人,并非月港或者漳州府辖境内的“海寇”。漳州府辖境外周边滨海人群活动对其造成的挑战才是赋予这些人“海寇”标签的核心点。隆庆时期开洋本来“先是发舶在南诏之梅岭,后以盗贼梗阻,改道海澄”,亦即王朝国家在某些行政区域接合部无法实现有效的行政管控,被迫转置于府治旁政治和军事力量更强的区域,也说明许多劫掠漳州地区的“寇”是来自区域外的流动人群。就月港本身来看,从漳浦和龙溪分置的比照可见其从漳浦分置前后,盗和商都是有的。分置之前漳浦各处包括月港多有叛乱,分置之后虽然文献多言其繁荣和谐之景象,却也不乏其遭受寇掠的记载。可见“市通则寇转而为商”之说尚不足以完全解释其时东南滨海社会动荡的史事,其逻辑需要到地方社会自在的“秩序”中去寻找。前文提到的这些“寇”与“豪右”等地方乡族势力的联系,也可以在西欧人的观察中体现——明代基层控制的松解在东南滨海反映出来,与此同时,强大的乡族势力体现了另一种组织和活动形式,以地方自在的秩序互为表里,荷兰人感觉到的“中国豪商巨贾的垄断贸易以我们的能力还不能排除”并非偶然。

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寇盗不断“整合”的情况也能被观察到。从嘉靖初到明末,“倭寇”与“海寇”的嬗递并不是一者代替另一者,而更多是一种延续——无论是从词语出现情况看还是从实质内容看。嘉靖后期,倭寇与海寇的称谓开始有了交叠。海寇与倭寇的关系是不易厘清的,但从时人含混的表述中大致可以推知他们存在一定的联系,以王直、洪迪珍为例,同一项记录里他们既是“海寇”又是“倭”首。而在嘉靖四十年月港二十四将反乱的事件中,洪迪珍作为倭首也被视为张维一类顽民构逆的“贼”首。对嘉靖三十九年到四十五年发生的寇乱的分析可以显见这一点。张琏乱起到四十三年戚继光“歼灭”闽境倭寇,其间则基本是“山海寇发”“福建山贼、倭夷并起”,四十四年以后海盗吴平兴起,所以另两类贼被淡化。整体看就是“贼—倭—寇”,其中许多事件仍然是非常含混的,有些是贼与倭的结合,有些是贼与(海)寇的结合,有些是倭与寇的结合,还有些是三者的混合。“倭寇”与“海寇”二者之间攻击性和破坏性程度的差别同海防力量及经验的加强有关,与海上力量的分合有关,更与基层控制方式的变化有关。围绕无法掌控逃户的困扰而展开的编户(包括其特殊形式保甲)努力与海寇的勃兴同步,人户控制的斗争纠缠持续至明亡,东南海域流动人群一直“生生不息”而“前赴后继”,春风吹又生。各种势力有许多种整合的方式,但是整合的结果更多是一种代替而非清除。对寇盗进行一种编制和组织显然是各种力量整合过程中郑氏集团取得的巨大成就,其制海与商贸垄断的过程也是这种区域秩序被强调和体现的过程。

 

整合的过程无非几种形式,文献上最直观的是各种争战,包括官军的军事行动和各种势力的火并。第一种整合可以概括为官军攻杀剿灭。“(嘉靖四十三年)三月,归善盗温七、伍端作乱,总督张臬檄参将谢敕讨之。敕不为备,为盗所乘,杀指挥王佐等。敕惧逃归原卫。未几,温七兵亦败被擒。端自缚至军门,求杀贼自效。端即所谓花腰封也。总兵吴继爵、俞大猷受其降。提督吴桂芳至,因使击贼,官军继之,图倭于邹塘,连克三巢,焚斩四百余人。捷闻,上命各加赏赉。”《明实录》里诸多平寇平乱的记载,包括戚继光盘陀之战皆属此类。此外还有灭洪迪珍、张琏、吴平、曾一本等战役也都可以归入这一类,所谓“据已相次擒灭”。

第二种整合是招抚及“以贼攻贼”。明廷一直很重视招抚之术,并设法让招抚者去剿灭盗寇,即推动“化外之民”的火并(其亦利用在澳门的葡萄牙人逐寇海上流劫势力)。该做法在万历后期较为普遍,所谓“以狼制獞,譬之以猫捕鼠”。后来,许瑞擒林容、郑青擒杨四、刘香和李魁奇等“俱为芝龙所并”,都是明廷推动火并的结果。这些整合以郑芝龙吞并其他势力最为显著。最终明廷借助郑芝龙这个大“寇首”消灭了一帮大大小小的海寇,无怪邹漪说:“凡贼遁入海者,檄付芝龙,取之如寄,故八闽以郑氏为长城。”不过,郑芝龙显然也借助明廷招抚的各种便利成功完成了实力扩展和对海上活动人群的控制。招抚的问题当然也很明显,即寇盗火并带来的是整合的势力,而非寇盗的消失。明廷所招抚的寇盗不受节制,常坐视不救官军,例如把总洪应斗在铜陵之战时孤军奋战,“降将杨六、杨七坐视不救,应斗自知不免,抱铜铳自溺于海”。这种情形相当普遍,或不受节制,或“复叛”,均为常态。这种“叛服不定”显示明代王朝国家在16世纪中期以后对于滨海社会的人群编制本质上并无有效应对手段。

 

 

诏安贼首吴平先闻二省官兵夹剿,惧而请降。总兵俞大猷受之,使居梅岭杀贼自效。主(至?)是复叛,造战舰数百,聚众万余,筑三城守之。行劫广东惠、潮及诏安、漳浦等处。福建总兵戚继光督兵袭之,平尽移其辎重入舟,率众遁入海,保南澳……

抚寇李魁奇复叛,寇海澄,知县余应桂遣兵击败之。

 

 

第三种整合是海上人群内部的分合争斗。根据其时对该海域尤其密切留意的荷兰人的记录,这种矛盾和过程尤其生动。荷兰人描述了郑芝龙手下海上人群的分分合合:“该海盗成为厦门大官之后,他的200条帆船与他分道扬镳,重新入海为寇。”荷兰人记录了李魁奇的分叛:“成为厦门大官的海盗一官,在福州巡抚那里时,他的一名将领李魁奇率领大部分船只重新下海为寇。据说,他拥有400条船,阻止大员与中国的航行,4个月以来,大员很少或没有任何贸易。”李魁奇手下的再次分叛也被记录下来:“12月30日。晚上,我们的人获悉,李魁奇的大将钟斌率领30条大帆船叛乱。”其时李魁奇和郑芝龙同时在争取荷兰人,但李拦截商船更甚,也不符合荷兰人的利益:“李魁奇……击败一官的军队,攻占漳州湾,派兵包围厦门,导致商人不能在海上往来,大员也因此而不见商船。”荷兰人最后仍然选择与郑氏合作,除了“共同驱逐海寇”的考虑外,亦慑于郑氏的实力(其他海盗例如刘香不守约定攻击公司船只即立刻被抛弃)。“寇”的分化与重组反映的正是“寇”的属性和本质问题———其不仅仅是商或是盗,更是“民”,其反映出的流动、不稳定等属性,只有以“化外之民”才能予以解释。在那几个海盗集团中,并没有“市禁”还是“市通”的问题。

 

东南滨海社会流动人群整合的过程非常残酷,但以结构性的历史看则往往只是“浪花”性的多次重复事件在长达百余年的区域激荡秩序中的呈现。陈春声教授列举了大量潮州地区招而复叛的例子,并用材料生动地反映了整个安置过程与地方上的反应。潮州是一个典型的互不统属、叛服不定、互相火并的例子。闽南虽相对而言有“一家独大”的特点,但类似的互相攻伐在江日昇《台湾外纪》中也多有描述。如果说傅为霖、施明良、陈典辉、陈荣、蔡恺、高寿、朱友等人仅仅是机谋巧算,那么施琅、黄梧、陈豹、朱天贵等人才是决定力量倾斜的关键人物。即便是潮州地区也深受福建政治势力变动的影响,例如许龙和郝尚久,在清郑两方之间徘徊,最终许被清廷遣去攻打苏利后就被拘上京归旗。这当然也是清初政权“迁海”的惯用手段和“英雄”个体的普遍结局。在整合的过程中,参与各方力量多少都有所消耗,但这些都不是根本性的。从明中后期地方社会“两广盗如落叶,随扫随落,蹊径无光洁之日”的普遍情形开始,到清初三藩之乱期间东南滨海社会各势力不计其数的倒戈和反正、忠诚和背叛,地方社会秩序看起来处于持续不稳定的状态。战争和争战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复的,火并过后东南沿海各种势力依旧活跃,地方社会秩序的结构也未见改变。降叛剿杀等军事征伐和暴力手段伴随的是春风吹又生的结构性重复。陈春声教授已指出清初的“迁海”(暴力军事行动的延续)和保甲两项“破”与“立”结合的行动最终结束了长达百余年的倭寇海盗活跃的历史。这种过程可以理解为清洗与重建消弭了结构性制约引发的重复性动乱,后来相关的研究亦进一步论证了迁海及编户活动在漳浦与东南滨海其他地区共享的普遍性和自身地方堡寨历史演化的特殊性。

 

余论

对地域社会的研究往往需要考虑人群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和背景下展开的。在东南滨海社会富余人群流动杀伐的背景下,贸易与海上劫掠都是日常生活的常态,强大的海上武力依托者顺时涌现。明代后期相继出现的以李旦、颜思齐、郑芝龙、李魁奇、刘香等为首的海上武装力量都较为强大,以漳泉为代表的闽南地区的贸易也在此背景下展开。此外,滨海人群在明清之际也陆陆续续被“整合”为大大小小的“群体”。可以说,区域被强势力量控制,是海澄、安海等港口得以顺利开展营利性经济活动的前提,不论这一力量来自何方。从赋役、寇源和人群整合过程三个维度看,均体现出滨海社会的日常生活逻辑和区域自在的“秩序”。地方社会存在自身秩序的结果便是即便王朝国家缺乏对该区域的掌控力,其日常活动也不受影响,将东南滨海地区的这种情况置于南海东北隅看即更为显著。东南滨海地域流动人群及各种势力的整合更多反映的是一种地方自在“秩序”,而非在王朝国家解释框架下后验地视为新政权建立的“必经之途”。这种“秩序”在一百多年里以“混乱”和“失序”的形式表现出来,说明的既是地方与国家整合的“国家形成”过程,也是作为“边疆”的区域参与“国家建构”的过程。

2020年9月1日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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